很多EB-1A申请忽略了法规本身的要求,只谈十条中符合三条,而没有抓住法规要求的实质。杰出人才的移民申请,目前实际是两个两步审核法

 

第一个两步审核, 是证明申请人具备杰出能力, 即符合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条款的(i)小条, 其中第一步是十条中符合至少三条,第二步是在自由裁量权阶段, 判定是否以通过广泛的证据文件证明出申请人获得持续性的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望,成就受到业界认可, 已经成为上升到顶层位置的人士。

 

第二个两步审核,是在第一步证明出具备杰出能力的基础上, 满足203(b)(1)(A) 条款的(ii)小条, 即提供清晰证据证明出该外国人寻求来美在具备杰出能力的范围内继续工作。

 

对于移民和国籍法203(b)(1)(A)条款的(iii)小条,目前,联邦法律和移民局审批规章中都没有具体涉及到对此项的要求。移民局一般的观点是: 美国在任何方面,利益或需求方面,都可以获得实质性利益,如果一个外国人在其具备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就会以某种方式实质性利益美国,也就通过这一条测试。在实践中,虽然很少, 但最近也见到有的审核者, 针对这一项要求发出RFE。这也是审批更加严格的标志。这正像五年前的EB-1A申请, 对来美计划的审阅并不十分严格一样, 未来在申请人越来越多的情况下, 移民局也可以就这一条, 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目前eb1a.org代理的EB-1A申请的文案, 已经开始像NIW (国家利益豁免)类别一样,侧重描述申请人对美国预期带来的实质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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