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美后在同一专业范围内继续工作
许多人感到目前杰出人才移民审批越来越严,其中一个反映就是感觉移民局加强了对未来赴美工作方面的审核。根据8 C.F.R. § 204.5(h)条款规定,EB-1A移民类别并不需要赴美前获得雇佣。这个类别既不需要在美国获得雇佣,也不需要劳工证。然而,该法规中同时要求“呈请必须伴以该外国人将来美继续在自己在申请中主张的具备杰出能力的专业范围内(Area)工作的清晰证据。这样的证据可以包括来自预期雇主的信件、事先预约定的承诺如合同,或来自受益人详细说明他/或她打算如何意图在美国继续他或她工作的声明。”这里面的关键词是“清晰证据”,就是你不能平白无故地宣称,我来美后会继续从事同一职业的工作,要有显而易见的证据,证明出对这一“预期”是有准备、有计划的。例如你不能只是在中国想象来美国后如何如何,自己的商业计划或研究,要切合美国本地市场,或者已经同当地有接洽,或者已经开始做了办公场所、人员和财务方面的准备,可以提供证据。当然,如果你能拿到美国雇主的聘用信或合作意向书,则更好。
在8 CFR 204.5(h)(5) 条款要求之下,EB-1A的申请人必须意图来美后在他或她的专业范围内继续工作。但在有些情况下,移民局也很难裁定外国人预期的就业完全落在他或她具备杰出能力的专业范围界限之内。现在业界通常说EB-1A的移民审批要求来美后在同一领域工作,这其实是不确切的。法规的原文不是用的领域(Field),而是范围(Area),我们理解为是同一专业范围,甚至有的移民官认为必须是同一职业。历史上法院对杰出人才移民的判例中,就有涉及到那些申请人在国家范围或国际享有持续性的声誉是基于他或她作为一名运动员的能力,但申请人的意图是来到美国并被聘为运动教练或经理。法院和移民局都认为,竞技体育和教练依靠不同的成套技能,一般不在相同的专业范围。然而,许多杰出的运动员已经的确发展成为杰出的教练。
现在移民局的观点是,如果受益人作为运动员近期明确地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声誉,并在国家层面的教练或体育管理领域保持了这种声誉,那么IO可以将全部证据视为证明出持续声誉和杰出能力的总体模式,这样就可以得出结论,教练是在受益人的专业范围内。是否受益人延展作为教练在国家范围或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年限超过作为运动员在国家范围或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年限,IO可以要根据具体事实,赋予申请人主张作为教练或俱乐部经理证据更多的权重,或排除它。
近期,我们还看到这样的案例,申请人原来是一家律中国律所的合伙人和专利律师,来美后计划创办律所(Founder)和做律所经理(Manager),移民官认为他不是从事同一职业,而拒绝了他的申请。同样,我们还看到原来在中国的职业是工程师,来美计划写要做研究员,虽然在同一领域,但并未从事同一职业,也被移民官拒绝了。I-140表格里有三处,一定要注意填写:原来的职业(Occupation)未来的职位(Job Title)和美国职业代码 (SOC, Standard Occupation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