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联邦法律汇编8C.F.R. § 204.5(h)条款是这样描述的:
(g) 初始证据—
(1) 总则。本部分规定了各种以职业为基础移民类别对初始支持文件的具体要求。一般而言,这类文件的普通清晰复印件(劳工部颁发的劳工证明除外)对于初始提交和批准将是可接受的。然而,在总监的自由裁量权下,在个案中也可能需要原始文件。有关证明符合资格的经验或培训方面的证据要以现任或前任雇主或培训人的信件形式提供,并应包括写信人的姓名、地址和职务名称,以及对该外国人履行的职责或受到的培训的具体描述。如果此类证据不可得,有关该外国人的经验或培训的其他证明文件也将被考虑。
8 C.F.R. § 204.5(h)条款是这样描述的:
(h)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
(1) 一个外国人,或任何可以代表该外国人的人,可以在移民和国籍法案203(b)(1)(A) 类别下,作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上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提交I-140 签证呈请。
(2) 定义。在本章中用到的:杰出能力意味着专门知识或技能达到的水平可以显示出个人是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所致力领域十分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3) 初始证据。具备杰出能力外国人的呈请必须伴以该外国人已经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声誉和他 / 她的成就已经被所处专长领域认可的证据。这样的证据需包括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就是一项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或下列中的至少三项:
(i) 在本人努力的领域,因杰出而获得次一级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认可的名次或奖项的证据文件;
(注:“次一级”是指同上述条款(3)中“一项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相比。)
(ii) 本人寻求分类领域内,需取得杰出成就和经学科或领域内受认可的国家或 国际专家评审方能加入的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文件。
(iii) 在专业、主要行业或其它主要媒体上关于该外国人的出版材料,与所寻 求分类领域内该外国人的工作相关。这样的证据应该包括材料的题目、日期、作者和 任何必要的翻译;
(iv) 单独或在小组中,作为对所寻求分类相同或相关领域内其他人工作评审者的参与证据;
(v)外国人在领域内意义重大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
(vi)在专业、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该外国人领域内学术文章作者身份的证据;
(vii) 该外国人领域内作品在艺术性展览或展示上展出的证据;
(viii)对具备卓越声誉组织或公司,该外国人已经履行了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
(ix) 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该外国人已经掌握了一份高工资或其它显著高服务酬劳的证据;或
(x) 票房收入或纪录,磁带,唱片,或影片销售显示出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成功的证据。
(4) 如果以上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该呈请人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出受益人的资格。
市场上各种渠道有很多不同版本对上述十项证据要求的中文翻译,有许多不严谨,更有一些甚至偏离原意。事实上,法规中每一个字都不是平白无故的摆设,对法规细微要求的透彻理解是申请人或代理人携手成功的第一步。以上的“美国EB-1A申请10个条件”翻译是我们基于多年对移民政策法规和审批的深入研究,并严格按法规原文逐字核对后对外公布的严谨表述,希望大家可以收藏。此外, 对于以上证据, 移民局认为重要的是证据的质量和水准,不仅仅是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