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与国籍法”将 “儿童” 定义为未满21岁且未婚的人。如果某人作为儿童申请合法永久居民(LPR)身份(也称为获得绿卡),但在获得批准之前年龄超过21岁,则该人从移民角度看将不再被视为儿童。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超龄” ,意味着这类人将不得不提交新的呈请或申请,需要等待更长时间才能获得绿卡,或者可能不再有资格获得绿卡。
美国国会意识到,许多儿童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大量待处理积压申请案而超龄,因此颁布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 (CSPA),以保护某些儿童免于“超龄”。 CSPA于2002年8月6日起生效。
CSPA没有改变对 “儿童” 的定义。相反,CSPA提供了一种计算年龄的方法,以确认他们是否符合出于移民目的对 “儿童” 的定义,所计算出的儿童年龄被称为”移民法年龄“”或 “CSPA年龄” 。这允许一些人在21岁生日以后仍然在移民意义上被分入 “儿童” 类别。 CSPA并没有改变必须未婚的要求,这是保持属于儿童分类资格的前提。
CSPA年龄简单地说,是一个人在 “移民签证可用日期”时的实际生理年龄减去 “等待审批时间 “的天数计算出来的。当然,在此期间必须保持未婚状态。我们下面针对职业移民EB-1A的CSPA年龄做一些介绍。
计算CSPA年龄的公式如下:
“移民签证可用日期” 时的年龄 - “申请审批等待时间 “的天数=CSPA年龄
“移民签证可用日期” 时的年龄被认为是下列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
A.美国国务院移民签证排期公告栏签证变为可用(CURRENT)那个月的第一天
B.你申请获批的那一天
“等待审批时间“的天数
“等待审批时间的天数是正确提交日期(I-797C上的接收日)到批准日期(I-797C 上的批准日) 之间的天数。确定“等待审批时间的天数公式如下:
美国移民局批准日期 – 美国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等待审批时间“的天数
例如移民签证可用的那一天你孩子的年龄是21岁零4个月,而你EB-1A的I-140申请是交上去后六个月批准的,那么你小孩的CSPA年龄就是:
21岁4个月-6个月=20岁10个月
如果你的EB-1A申请是2017年6月20日提交(优先日被定为2017年6月20日),你使用了加急审批,6月30日批准(当时处于签证不可用),你的批准等待天数就是10天。2017年签证可用日是10月1日,如果那一天你的孩子刚好21岁整(生日为1996年10月1日),那么他的CSPA年龄就是
21岁-10天<21岁
I-140批准后,相关移民法对于推进海外领事程序或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程序的时间要求主要有两点:
A.如果申请人在I-140获批时签证名额是可用的,他必须在获批日之后一年内采取行动。
B.如果申请人在I-140获批时签证名额是不可用的,他必须在签证名额可用日之后一年采取行动。
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满足移民法规列出对”采取行动”的要求:
1. 正确提交I-485表格,申请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要么
2. 提交DS-260(至少第1部分)表格的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要么
3. 提交I-824表格,提出对已批准申请进一步采取行动的要求
如果你一年内没采取行动,但可以证明是因不可抗力(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
可能也有机会获得豁免。如果你能马上采取行动, 必须主动地并间隔不超过一年地
同国家签证中心保持联系。